本會幹部於臉書社團發文評論具公益意義之管理問題,遭華航公司多次關切及約談,並列出質疑要求本會幹部說明自己言論未何不違法,並威脅本會幹部「要對自己的發言誤導其他組員負責」,使本會幹部心生恐懼,深感言論自由被監控,也引發臉書社團成員因擔心被清算而大量退出社團;華航公司也將本會幹部移送人評會,做成解雇建議,該事件已在106年勞裁字第33案判決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豈料華航公司日一意孤行,再度懲處本會幹部一大過兩小過,處藐視裁決決議外,意圖釋放「工會提起裁決也無力回天」等藐視法治訊息。
上述事項再再顯示華航公司打壓工會、意圖消滅工會、濫用公司管理權等等不當勞動行為,故本會提起裁決。
主文:
一、相對人於(略)之紀律人事評議委員會作成對申請人林○○予以解僱、對張○○予以大過乙次、小過兩次、申誡兩次並調職地勤之懲處建議,並於(略)核決發布申請人朱○○、林○○、張○○三人均各為大過乙次、小過兩次之懲處處分,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相對人空服處組長楊○○於 (略)要求申請人朱○○就其 (略)於臉書(略)社團發表言論說明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撤銷第一項相對人於(略)核決發布申請人朱○○、林○○、張○○三人均各為大過乙次、小過兩次之懲處處分撤銷。
四、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 5 日內,將本裁決決定主文以標楷體 16 號字型公告於所屬內部網站「中華航空企業資訊網(略)」首頁 14 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華航公司不當懲處本會幹部、監控及侵害言論自由為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