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幹部積極配合工會活動,張姓幹部因參與工會活動遭華航公司濫訴;朱姓幹部、林甲姓幹部、張姓幹部先前也因參與工會活動被打壓;潘姓幹部因罹患蕁麻疹要求工作期間戴手套,並向市府陳情,卻遭華航公司不當調職;因工會要求華航公司履行2016年6月24日罷工時簽定的團體協約,上述4名幹部被華航公司停止各類優待機票,顯示華航公司對本會幹部存有厭惡意象。
本會幹部遭中華航空公司獎考績列為乙、丙等,導致無法領取年終獎金,因中華航空公司規定連續兩年丙等會被解雇,使被列丙等幹部甚至陷入工作權不保的憂懼中。考績被不利對待明顯是中華航空公司利用雇主管理權,以考績對參與工會活動幹部進行打壓。故本會提起裁決。
主文:
一、 確認相對人對申請人潘○○、張○○、林甲○○及朱○○等人所為之 (中略)績效考核,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 撤銷相對人對申請人朱○○、潘○○、張○○、林甲○○等人所為之 (中略)績效考核。
三、 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重為適當之績效考核。
中華航空公司對本會幹部年度考績不利對待為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