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蘇姓幹部於臉書發文,張姓幹部於文章下方留言:「休時不夠好辛苦!真是犧牲奉獻啊」,兩位被華航公司主管約談並要求刪除發言,華航公司後對本會幹部予以兩申誡懲處,並變動張姓幹部飛行任務,致薪資受損,故本會提起裁決。
主文:
一、確認相對人空服管理部經理(中略)辦公室指責申請人蘇○○不肯於(中略)臉書發文澄清發言動機及意圖之行為、相對人空服管理部組長(中略)要求申請人蘇○○對臉書發言予以澄清並刪除之行為、相對人評議會於(中略)約談申請人蘇○○,並建議對其予以兩次申誡之懲處之行為,均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確認相對人空服管理部組長(中略)約談並要求申請人張○○說明臉書發言動機及意圖之行為、相對人評議會於(中略)約談申請人張○○,並作成建議予以兩次申誡之行為、及相對人變動申請人張○○1(中略)飛行任務之行為,均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款及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張○○新台幣(中略) 元暨自(中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四、相對人應於收受本件裁決決定書翌日起 5 日內,將本件裁決決定主文一至三項以 16 號之標楷體公告於內部網站「中華航空企業資訊網」(http://www.eip.china-airlines.com)首頁及空服管理
部辦公室之公佈欄 14 日。
中華航空公司不當約談本會幹部、監控言論自由、並不當懲處為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