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05號華航分會會務假裁決
中華航空公司跳票106年6月24日團體協約,使本會幹務執行必要會務時,需挪用個人休假,華航公司此種不友善對待涉及打壓工會,故本會提起裁決。
主文:
一、 相對人未給予申請人之理監事及會員(日期略)假別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 相對人於(日期略),將申請人之理監事及會員代表排為 RDO 假別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 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 7 日內,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期日會議,給予申請人之理監事及會員代表 BL 假別公假,並依 BL 假別公假核算飛行時數與薪資予申請人理監事及會員代表。
中華航空公司未給予本會幹部會務假為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