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的立法院會期即將在109年開始,在台灣航空業且整體產業持續成長,但勞資爭議持續頻傳的狀態下,如何藉此將爭議制度化,尋求勞資對等協商、實質解決問題的機制,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非常重視的課題,因此本會簡單提出以下五項議題,希望可以跟各重要政黨不分區進步立委候選人溝通,期望能在即將來臨的屆期中,共同推動完善的修法任務。
一、勞資爭議期間,保障消費者權益。
近年台灣勞動意識抬頭,勞資爭議案件數量與規模逐年增加,抗爭強度也甚於過往,但在整體社會結構變遷,對於服務業依賴性與日俱增的背景下,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在長期特定媒體,往往把工會與消費者權益對立起來,但事實上在勞工運動中的經驗可以知道,往往是企業以犧牲和挾持消費者的方式掩蓋其應負責部分,同時醜化和抹黑工會。
因此,工會主張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定地方政府及企業應該在公開網站公佈調整事項勞資爭議的進度,包括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罷工投票開始取得罷工權等三階段,並且明文規定消費者權益受損的賠償責任歸屬,針對消費者因罷工所衍生之損失也應予以補償,可參考歐盟EU261規範之作法。
二、修訂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避免過勞,提升飛安標準。
因為航空業的工時制度相當複雜,所以在勞基法以外,各國都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AOR)的規定進行補強,但是民航局在106年修正公布新版內容後,卻未公告具體實施期間,因此遲遲無法上路,讓空勤人員仍然得使用舊版缺乏保障的AOR規定。
AOR中的內容跟空勤人員前艙與後艙工作型態有極為密切的關係,包括機上輪休、紅眼班機,以及勤務前後的休息時間的內容,都包含在該管理規則中,近年空服員的勞工運動中,「過勞」與「飛安」的議題,甚至其檢驗標準都是極為重要的焦點,航空公司也常常以「飛安」為由,作為其實施新政策甚至懲戒員工的理由,因此工會認為,既然航空公司強調其重視飛安,表示民航局應該有充分理由儘速實施106年修正通過的新版AOR,甚至應該再次修訂,讓其辦法符合國際標準,提升台灣航空業的飛安層級。
三、在勞動三法通盤檢討前,勞資爭議處理法避免提高罷工門檻與限制。
在近年交通運輸業數次發動罷工行動後,許多企業主與團體,甚至部分學者積極推動提高罷工行動的門檻與限制,包括設立明確罷工預告期、設置罷工授權期,甚至是產職業工會不能發動罷工,凡此總總其實完全無益於減少或減緩勞資爭議,只是造成勞資關係更加傾斜而已。
尤其是最近兩天的新聞中,遠東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跟3年以前的復興航空公司手法如出一轍,不禁令人質疑,許多企業主一邊主張罷工要設置預告期,自己歇業卻無聲無息,甚至還在歇業前最後促銷,這樣惡質的作法更證明所謂的照顧消費者只是藉口,要制度性壓制工會力量才是事實。而且,以勞資關係的角度,即使檢討也應該從勞動三法的通盤檢討開始,增加團結權和協商權,增加勞動者透過組織工會協商達到目的,例如工會法中的降低籌組門檻30人,開放產職業工會申請會務假的規定;或是降低團體協約法中對於產職業工會協商團體協約的二分之一門檻,讓勞資關係可以更容易協商成功,而不是圍堵工會抗爭行動。
四、航空公司違反重大勞工權益應納入航權評估。
因此,工會建議在民航法以及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中明確修法,要求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行政院,應該要將航空公司違反重大勞工權益狀況納入航權審核評估,並且定期告知該航空公司航權範圍內之國家,以遏止航空公司層出不窮的違法行徑。
五、服務業勞工享有情緒勞動退避權。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韓國政府通過法律規定,當服務業人員受到工作現場情緒、言語等攻擊時,可以直接離開現場,避免其自身權益受到傷害。目前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擁有「退避權」規定:「…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但是,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明列九種「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定義,類型卻完全沒有服務業勞工適用的可能,因此可以說,台灣服務業勞工目前是沒有辦法享有退避權保障的。但是,這樣的保障對於直接面對消費者的服務業,包括醫療人員、零售門市、台鐵運務、機場櫃檯人員、空服員、社會工作者,甚至是第二線的電話客服人員,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近年包括空服員在機上被外籍旅客要求不當服務、台鐵運務屢遭未買票乘客言語霸凌、攻擊,還有層出不窮的醫療暴力,都會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