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訴字第973號判決書(https://bit.ly/3bn1C0W)中指出,空管部組長對空服員有指揮監督權,若不參加約談恐會依工作規則懲處;其行為已經妨礙工會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本案首開先例,認定業務主管代雇主行使管理權的行為,即便並非正式處分決定,仍足以構成打壓工會行動的不當勞動行為,可作為往後國內工會組織運動之借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訴字第973號判決書(https://bit.ly/3bn1C0W)中指出,空管部組長對空服員有指揮監督權,若不參加約談恐會依工作規則懲處;其行為已經妨礙工會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本案首開先例,認定業務主管代雇主行使管理權的行為,即便並非正式處分決定,仍足以構成打壓工會行動的不當勞動行為,可作為往後國內工會組織運動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