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常務理事張書元、理事朱良駿、理事林馨怡,參加106年6月23日「運輸業工時大體檢」記者會,分別擔任行動劇演員、發言人和主持人,事後竟遭華航公司空服處約談,並召開評議會作出記過、解雇的懲處建議,經勞動部106年勞裁第33號決定書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華航公司卻一路上訴至今。
主管約談工會幹部、建議懲處工會幹部,對員工來說是巨大的恐懼和心理壓力,更造成嚴重的寒蟬效應。結果最高行政法院竟對主管是否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有所質疑,而發回更審。
所幸北高行經更審後,仍判華航公司敗訴,認為工會言論涉及:
「#全體空服員生命安全及勞動環境變動,#具有公益性,#為工會團結權正當之行使,應受到法律保護,華航公司應負有容忍義務。」
華航公司對工會活動未予容忍,並約談和建議懲處工會幹部:
「#有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之意圖,#具有不當動機,並已構成對參加人朱良駿等3人參加工會活動而為間接不利之對待,且構成不當妨礙工會之活動,該當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本案已歷五年,仍在纏訟當中,長時間的法律資源戰中,有多少工人可以支持下來呢?對工會團結的不利影響、對工人生計和生活的傷害,法律的幫助能到甚麼程度呢?值得關注勞動議題的朋友們好好思考,本會也呼籲華航公司,無需一再上訴,才能在勞資關係中穩健前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