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協約
一、和平協議
(一)長榮航空對工會及其會員就本次爭議行為,對長榮航空符合法律所定爭議行為之言行,長榮航空予以尊重;另需遵守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並不會對工會及其會員有違反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行為。
(二)工會同意國內航線不得罷工。
(三)工會承諾於團體協議生效期間(108年7月6日起至111年7月5日止)不得再發起罷工行動;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針對「機上服務流程未變更之前提下,減派組員政策」與「外站班型曆日或經常性過夜班型休時少於現狀」之議題,長榮航空同意與工會協商。
二、飛安服勤獎金
除「長榮機隊國內航班、立榮機隊國際/國內航班」外,自109年1月1日起,對於依公司排定班表值勤(OPR)之客艙組員,核予來回一趟次飛安服勤獎金。來回航程中有一趟非值勤(PNC)航段,則該來回航班之飛安服勤獎金折半發給:
(一)短途航線之飛安服勤獎金為新台幣300元整。
(二)越洋航線之飛安服勤獎為新台幣500元整。
長榮航空之國內航班,以及立榮航空之國際/國內航班的飛安服勤獎金,公司會同步考量機隊航線屬性、服務流程及排班特性等因素,以公平合理原則另行制定相符的飛安服勤獎金,實施日期比照長榮機隊。
三、航班優化方案
雙方同意自本協約簽訂日起,將改善以下航班:
(一)BR198、BR184桃園-東京航線,10月~3月(共計6個月)改為過夜班。
(二)BR108高雄-東京航線,10月~3月(共計6個月)改為過夜班。
(三)BR716桃園-北京航線,6月~8月及跑道歲休月份改為過夜班。
針對上述航線若出現班號不同,但起降區間及飛時條件相近者,比照辦理。
四、會務假協議
長榮航空同意簽定本協約日起,給予工會長榮分會理監事,每年共25天會務假;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五次以內)時,長榮航空於人力許可之情形下,將協助調整會員代表之班表。工會同意理監事會務假及會員代表班表調整之申請,應至遲於事實發生日之前一個月15號前,以書面行文甲方。
五、勞資交流互動
(一)自108年10月1日起,長榮航空每月定期與工會長榮分會理監事或會員代表舉行勞資協商會議。
(二)工會長榮分會理監事或會員代表每季固定與董事長或總經理會面晤談。
(三)雙方每半年溝通服務流程、班表規劃與工會宣傳方式。
(四)雙方同意上開代表出席前揭會議時,會務假之核給併入前條會務假總天數計算。
六、人評會程序事項
(一)自109年1月1日起長榮航空人評會具發言權及表決權之人評委員,增加一席空服教官代表,由全體客艙組員共同選任五名教官輪流擔任。甲方如對客艙組員召開人評會議時,受評當事人可自行邀請一位具甲方在職客艙組員陪同參加人評會議,但該陪同人員不具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針對五名教官選任程序,甲方會以公開透明之方式為之,並徵詢複數工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