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公司針對罷工組員差別待遇違反工會法,應履行救濟命令、恢復受損權益】
勞動部108年勞裁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今日送達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認定長榮航空公司兩行為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1.長榮航空公司針對罷工組員限制申請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於10日內恢復罷工組員的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2. 長榮航空公司針對全程參與罷工組員扣除年度例、休假日總日數,而未扣除中途退出罷工組員,是針對全程參與罷工組員的差別待遇,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 長榮航空公司針對全程參與罷工組員扣除年度例、休假日總日數,而未扣除中途退出罷工組員,是針對全程參與罷工組員的差別待遇,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長榮航空公司108年5月8日發布公告,針對罷工組員限制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一事,早在108年勞裁第19號案即認定長榮航空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然而非常遺憾的是,108年勞裁第19號案裁決決定書並沒有要求長榮航空公司須恢復罷工組員受損之權益,等於放任差別待遇的情況持續存在,對罷工人權的行使和勞工權益的保障都是不可挽回的傷害。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因此再向勞動部申請108年勞裁第39號案,要求認定差別待遇是不當勞動行為、應恢復罷工組員受損之權益,並同時於109年1月1日向桃園地方法院申請不作為之訴,冀能多管齊下,盡速撤銷長榮航空公司0508公告針對罷工組員申請機票的限制。
在108年勞裁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結果出來以前,工會因擔心勞動部會再度發生108年勞裁第19號的情況:#僅認定違法卻未發布救濟命令要求恢復受損權益,以及如果 #長榮航空公司不願履行救濟命令,工人難以獲得權益的實質恢復與保障,也考量疫情期間、盼有修復勞資關係的可能,故在桃園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協助與建議下,109年4月13日先與長榮航空公司達成協議,無論如何,110年1月1日即須全面恢復罷工組員的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今日(4月15日)勞動部108年勞裁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已經直接認定長榮航空公司針對罷工組員限制申請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於10日內恢復罷工組員的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其次,本會也希望勞動部裁決委員會都能像108年勞裁第39號案一樣,作出對工會與工人有實質保障的判決。以108年勞裁第19號案為例,認定雇主打壓工會違法、卻沒有救濟命令要求恢復受損權益,對工會與工人仍然難有實質保障,更不利集體勞動權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