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秘書長周聖凱出席時代力量「新勞動三法上路十週年座談會」,提出修法建議。 本會秘書長周聖凱指出,我國企業工會在世界各國的工會組織上是很特殊的組織型態,且這個組織架構的設計,一開始帶有明顯的威權遺緒性質,然而,我國現行法規相較於產職業工會,卻仍獨厚企業工會,且籌組企業工會所需的30人門檻,也完全不符合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現狀,導致企業工會門檻過高,產職業工會保障較弱的雙重困難。 其次,工會法第六條「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的規定,是對工會組織很不合理的限制,除了可能違反第87號國際勞工公約的精神外,其實際利益可能只有地方主管機關與專門從事勞健保業的職業工會在作業及分區上的方便,而不是真正基層工人的利益,#因為現當代工人在工作場域上的移動,#其實很容易就跨行政區。 另外,#產職業工會針對工時的彈性安全制度,#應有等同企業工會的同意權,#勞基法第84條之1也應該加入工會同意的規範。還有,性別相關爭議,也應納入工會代表,以及加強裁決裁罰或行政裁量等建議。